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后十天提出离婚,协议能否撤销?
推荐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双方于2022年10月1日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十天后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且在一年内多次向原告提及离婚事宜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名为与原告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实为以签订该协议达到在离婚纠纷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使得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因此,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诉讼请求男方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22年10月1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开支由被告负担。原告陈述原、被告于2009年典礼同居,于2011年农历2月17日生女长女王某悦,于2013年农历3月17日生育长子王某杰。2014年4月1日,原、被告在林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7月22日,原、被告购买了豫EG****号宝骏牌汽车一辆,并登记在被告名下。2018年6月起,原告利用在建筑工地上积累的劳务分包经验开始从林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劳务。2019年,原告使用承包劳务工程期间的收入购买了位于林州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房**,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2020年7月5日,原告购买了豫EE****号大众牌帕萨特车辆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2021年8月24日,原告购买了川HJ****号哈弗H6越野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自2019年至2023年间,原告共向被告转款金额高达120余万元。2022年1月份,被告怀三胎。怀孕期间,被告经检查怀有一男胎,双方谈好虽然原告系男到女家,但被告同意次子随男方姓氏。2022年10月,被告怀孕第九个月,已达孕晚期。因原、被告于2022年10月1日发生争吵,被告便拿出《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要求原告签署,并称原告签字后方可继续好好生活,若不签字其将用拳头殴打九个月的孕肚至流产,且被告已殴打孕肚多拳。原告考虑到被告孕晚期的身体状况以及双方谈好的次子随原告姓氏的意见,原告不得已签订该协议。协议签订一周后,被告便提出离婚并起草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分割财产。因原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于2023年9月1日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按照协议分割财产。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以孕晚期堕胎为威胁,并欺骗原告签订后可继续共同生活,迫使原告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便提出离婚要求。因该协议内容明显显失公平,为此诉诸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原告庭审中补充事实理由:被告在怀孕之初就认为感情破裂,并产生独吞财产的想法。且在孕晚期以殴打孕肚致堕胎为由威胁原告,要求原告签署该协议以达到诉讼离婚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进而致使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答辩被告女方辩称,我不同意撤销协议,协议的事等到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一起说。审理查明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14年4月1日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于2011年3月21日生育长女,于2013年4月26日生育长子,于2022年11月9日生育次子。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22年10月1日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一份,约定: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该房屋如有房贷全部由甲方偿还贷款,乙方不偿还贷款。第二条,汽车归属。登记在甲方名下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川HJ****和大众小型轿车豫EE****全部归乙方所有,之后办理过户登记,甲方无条件协助办理,如对外转让,转让费归乙方所有。第三条:债权债务。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将来如有负债全部由甲方无偿承担。第四条,生活支出。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等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五条,受让财产。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甲方赠与乙方的财物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要求乙方退还。第六条:其它。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如有特殊情况未过户不影响双方约定产生的效力。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22年10月10日,被告以微信方式向原告发送离婚协议书与原告协商离婚。后被告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男方提及离婚事宜。被告于2023年9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陈述自怀次子胡某杰时夫妻感情开始破裂。2023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23)豫0581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女方与男方离婚。庭审中,被告陈述2022年9月21日二人生气吵架,被告驾车去四川省找原告,路上二人遇到后被告回家,后二人签订了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2023)豫0581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被告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应该被撤销。经查,该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当时被告怀孕已到孕晚期,协议签订后十天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且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及离婚事宜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女方名为与原告男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实为以签订该协议达到在离婚纠纷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使得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掌上法庭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除斥期间,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系原告自愿签订、自愿处分财产的意见,综合该协议的签订时间及被告提出离婚的时间、情形,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22年10月1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2023)豫0581民初9256号 合同纠纷
——————— 202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