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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过程中有过激言语,可以认定胁迫撤销离婚协议吗?-贵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4-12 14:11:2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裁判要旨

双方在数月时间内就离婚财产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及讨论,协商过程中男方有陈述过一些过激言语,但结合双方沟通的语音内容、语气、回应内容等并没有体现女方存在受男方威胁而作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情况,相反女方积极推进协议的达成,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动邀约男方落实离婚协议的签署,协议的内容也没有背离女方协商时的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女方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
诉讼请求
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撤销女方、男方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2、一审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一审查明

女方、男方于2019年8月12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二、财产:1、房屋:男女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X,X,X;三处房产及未还清贷款归男方所有及偿还,离婚后女方无条件配合男方房产更改姓名过户及变卖,所有房屋家电及家具归男方;2、公司、商铺,X公司股权及商铺X档、仓库全部归女方所有,公司业务产生的婚内应收货款及应付货款归女方所有及负责。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变更及转让男方持有公司10%的股份。3、离婚补偿,女方自离婚日起第一年每月5日前付男方30000元,自离婚日起第二年女方每月5日前付男方20000元至男方60岁退休为止,无任何条件拖延、推迟,如逾期每日赔偿百分之一滞纳金。公司为男方买社保买够15年,不受任何因素影响。女方满60周岁变更法人代表为儿子。……;等。女方以《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在男方一再威胁下签订为由,遂提起撤销诉讼。

另查,据女方与男方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的聊天记录显示:女方与男方共同经营五金生意作为收入来源。女方从2019年2月23日起提出离婚,并与男方协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由女方起草协议书。男方承认对女方有家暴,多次希望挽回完整的家庭,女方不同意。期间男方在2019年6月14日、7月1日期间有陈述过一些威胁的言语。2019年7月27日,女方明确要求公司归男方所有。2019年8月11日女方与男方约定明天下午2点半到汕尾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手续。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女方与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的内容切实履行。现女方与男方一案协议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实际分割。
女方要求撤销该协议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婚生女儿的证言予以证实,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证言反映,虽然男方在婚后的家庭生活过程中存在打骂过女方的事实,女方与男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男方也有陈述过一些威胁的语言,但在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经过长达五个多月的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女方所使用的方式、文字表达、语气、逻辑关系、反应、判断均没有体现女方存在受男方威胁而作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情况,故女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女方上诉事实和理由:
1.一审查明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就共有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协商时,男方多次以杀害女方及其家庭成员相要挟,胁迫女方同意其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女方完全被男方的这种暴力威胁震慑才被迫同意了其提出的分割要求,同意三套房产都归男方所有。一审认为女方在协商过程中的文字表达、语气、反应、判断均没有体现受男方威胁作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情况,是一种主观臆断。
2.男方除暴力威胁女方外,该离婚协议权利义务内容存在严重失衡,显失公正。从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男方无数次强调要一个公平公正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但是实际上,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来看,女儿由女方携带抚养生活,原本家中的三处住宅价值千万的财产全部归男方。对女方而言,为了家庭基本生活,只是为儿子争取了一个无资产累积的小公司以及几个租赁回来的档口经营权,女方只是继续打理经营档口。疫情及全球经济大环境下,女方更是入不敷出,还要“赡养男方”,被迫每月支付男方2-3万元的离婚补偿,根本无能力支付。即使是离婚后,儿子虽然协议由男方携带抚养,但是实际上男方没有对其进行抚养照顾,而是由女方一人负担两个孩子的全部学习生活,衣食住行,原本离婚协议约定男方要负担的房贷,也未偿还,女方被迫承担该部分费用。由此可见,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根本不公平,也不公正,造成女方离婚后负担沉重,生活困难。尤其是,原本女方一直要求分自己名下的房子离婚后和小孩居住,现三处房产均给了男方,女方带着女儿无一处稳定的居住之处,此种情形不仅对于女方十分不公平,而且也没有考虑到女儿的利益,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该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应当予以撤销。
3.女方长期处在家暴下,精神处于严重焦虑状态,已患有重度抑郁症,离婚财产约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女方因受男方家庭暴力,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即使离婚后也是在长期服用降压等药物。离婚协议书实际上是在男方的长期折磨、暴力威胁下,女方精神意识处于不正常状态下签署,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4.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部分的离婚补偿明显存在无效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男方获得了绝大部分的家庭财产,不存在任何的损害,也就不存在每月获得2-3万元直至退休的离婚补偿的权利,而且,男方身为丈夫,却要求一个长期被其家暴的妻子在离婚时向其每月支付2-3万元的补偿,甚至到其退休,相当于女方离婚后还要养男方十几年,向其支付200多万,此种情形超出了一般的社会公众认知,违背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有悖于公序良俗,而且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此外,该补偿表述为“离婚补偿”,也就是说女方必须同意支付该费用才能离婚,明显限制了女方一方的身份自由。因此,该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5.离婚协议书未考虑到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成长,且严重损害了两个子女的利益,该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家庭中的全部三处房产都归男方,致使女方离婚后与女儿居无定所。女儿是准备留学美国,继续深造,儿子拿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子女在学习和生活上将需要更多的经济帮助,且男方离婚后立即组建了新的家庭,一直以来怂恿儿子不读书,不愿意抚养照顾儿子,女方现承担全部的家庭负担,一人负担两个小孩,如果再履行该财产协议,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更别说为了两个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教育。
男方答辩称:
1、关于女方提出的补充意见和上诉理由不合理的。女方与男方最初的感情是非常好的,目前的矛盾主要是女方有婚外情。女方是长期在外工作的事业女性,男方是靠打工才慢慢成长的一个人,女方长期在外接触人比较多,当男方知道该事情后,心理非常生气,所以才会喝了酒之后发脾气,双方就为了这些事情争吵,男方认为这些是家庭里非常正常的事情,在一审的证据里面都能显示出来,女方也是承认的。女方提出男方文化不高,所以提出由女方来写离婚协议书,双方争论的过程都能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来。离婚之后男方生存困难,女方一直拖延时间不过户房屋。女方精神状态非常正常,说活幽默风趣,在一审开庭的时候也是很正常的。
2、关于孩子教育问题,主要是儿子是非常调皮的孩子,成绩非常差,关于该问题,男方的意见就是在顺德上哪个学校都好,而女方的观点就是要求男方每个月给儿子5000元零花钱,男方认为这样是害了孩子,所以就不肯支付。女方认为将小孩送去香港读书,需要花费200万元,女方却让男方支付该费用。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女方提供了如下新的证据:1、病历及结果报告单,拟证明女方因长期处于家暴下精神状态不正常,已患有重度抑郁、严重焦虑症,离婚协议书是在其精神意识不正常状态下签署,非其真实意思表示。2、收据、学费单,拟证明男方在离婚后没有尽到抚养义务。3、农商银行账户明细,拟证明两个子女上学的高昂学费等费用及房屋的银行贷款现均由女方一人负担,已无力支付离婚补偿。

被上诉人男方质证如下:对证据1不予确认,是否抑郁症需要通过法医鉴定,在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女方的精神状态是非常好的。对证据2不予确认,与本案没有关系,儿子的教育生活费男方也是一直在教育和支付,每个月的五千块和去香港读书的学费男方是没有能力支付的,并非是男方没有履行抚养职责。对证据3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每个月的房贷是都由男方支付,该事实在另案的一审开庭已经确认了。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应否撤销。女方主张案涉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应予撤销,理由是协议系在男方胁迫下签订且财产分割部分内容显失公平。女方与男方原系夫妻,女方提出与男方离婚,从2019年2月至8月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双方就离婚事宜进行了长期、连续不断的沟通,期间男方要求不予离婚,但女方未予同意。双方在数月时间内就离婚财产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及讨论,财产分配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房产以及公司的分配,双方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多次协商并最终达成协议,协商过程中男方有陈述过一些过激言语,但结合双方沟通的语音内容、语气、回应内容等并没有体现女方存在受男方威胁而作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情况,相反女方积极推进协议的达成,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动邀约男方落实离婚协议的签署,协议的内容也没有背离女方协商时的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女方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

另关于女方主张案涉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的问题,因离婚协议是包括双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在内的整体性协议,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通常而言作为离婚协议的提出方,在自身承受能力范围内作出一定的让步也属合理。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取期间取得的财产主要有案涉三套房屋以及以及双方共同经营的五金公司,该五金公司经营时间长达多年,公司客户稳定,经营利润较为丰厚,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五金公司月利润高达数万元以上,而除了经营公司外双方并无其他工作,案涉公司的经营利润所得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来源;双方在微信聊天时也均有主张将房产和公司进行区分,要么分得房子,要么分得公司,同时由分得公司的一方给予另外一方补偿。虽然案涉房屋价值较高,但是公司经营收入也是可观的,公司的价值也体现在能够稳定的获取经营利润之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女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粤01民终16273号 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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