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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装修房屋,分手后能要回装修款吗?
恋爱期间,双方到了婚嫁阶段,购房、装修等现象也较为普遍。但恋爱关系一旦中断、终止,那么恋爱期间的财产如何计算?阳朔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男女双方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恋爱期间的房屋装饰装修费案件进行了判决,看如何厘清分手后的财产范围?
01
基本案情
2018年,李**(男,化名)与张*(女,化名)在工作中相识,很快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二人协商,由李**出资装修张*位于阳朔镇一房屋供双方婚后居住。2019年房屋装修完毕,李**搬进了涉案房屋。2020年1月,双方因故分手,装修后的房屋由张*整栋出租。分手后,李**多次向张*索要装修费用未果,2023年6月,他一纸诉状将张*诉至阳朔县法院,要求张*返还房屋装修款、购买家具、家电货款等共计146780元。
原告李**向法庭提供了房屋结算清单、转账记录、房屋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拟证明其为被告房屋装修垫付资金。
被告张*辩称,原告购买的家电、家具可退回,但房屋装修系原告自愿的,应视为赠与,不需返还;对价格评估鉴定存在异议,认为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申请对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装修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被告未按规定期限预缴鉴定费用,鉴定终结委托。
关于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原告装修款、家具、家电货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双方曾系恋人,原告基于与被告结婚的愿望,对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设施设备已附着于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原告的装修行为取得被告的同意,被告作为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了装修附着物、家具、家电等设施设备所有权。在房屋装修完毕后,双方共同生活了3个月,后房屋由被告整体处置,房屋装修附着物、家具、家电等也经承租人使用,不便退还,被告应将家电、家具的价值折算支付给原告。
另外,由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原告无法实现后续使用房屋的目的,被告取得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原告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所得利益,即房屋装修款。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家电、家具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报告程序合法,所确定的价值中肯合理,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一名具备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出资为被告涉案房屋提供装修,在处分自己财产时,没有充分考虑预防恋爱婚姻的风险,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家具、家电费用102746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6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04
法官说法
婚恋关系中,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装修房产或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当二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给付方请求返还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恋爱或婚姻中的男女,不论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恋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秉持诚信原则,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
05
法官提醒
在恋爱期间,双方为取得对方喜欢或表达爱意向对方转账、给付财物,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送礼物等,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一般认为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双方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进行大额转账,法院则会结合双方感情状况、转账备注、款项用途及其他证据综合评定是赠与还是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