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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八旬老人拒绝筹资电梯费,搭乘被拒,状告筹资人?
大家也许都看过这样的新闻,对于很多老小区,很少安装电梯,都是步梯房,广州的一个步梯房,大部分业主集体筹资来安装电梯,而住在三楼的八旬老人郭某却觉得自己住的楼层并不是很高,没有必要花那个钱来安装电梯,于是就拒绝了筹资安装电梯,对于其他同意筹资的32名业主便重新制定了新的方案,并且都出了钱,随后电梯很快就安装好了,对于新安装的电梯必须要刷卡才能使用,郭大爷看到这里以后就后悔了,又提出自己愿意出资来使用电梯,听到这里,这32名业主却觉得正是因为郭大爷先前不愿意出资才导致工期延误,因此拒绝了郭大爷的请求,郭大爷生气之下将32名业主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的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大爷之前拒绝出资属于正常的表达意见的范围,现在老大爷已经年近了八旬,家住三楼,使用电梯对于他来说也很有必要的,因此呢,判决32名业主不能拒绝老人交钱以后使用这个电梯,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您赞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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