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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如何保证“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中的文字、图片、表情包、视频、语音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双方身份要真实、内容要完整、表意要明确、要和证明的事实有关联性。
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将聊天对象的身份信息页截图一并提交。该截图相当于对方的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和案件有关联性。在双方备注均未更改,是昵称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交时应当备注好双方的真实名字,若其和案件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的,也应该备注清楚。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要完整,若是存在删除部分内容的情形,尤其是删除对自己不利的内容时,该证据存在瑕疵,可能无法被法院采纳。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一段时间内保持连续,微信截图的上一页和下一页要能看出连贯性。当我们的聊天内容比较多时,应该将重要的聊天内容标注出来,以便法官进行针对性的调查。
注意:微信聊天记录一定要保管好,聊天内容不要随意删除,更不能删除对方这个好友,删除过后,聊天记录就再也找不回来了,想事后指望警察去调,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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