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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9-06 11:25:45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59条的规定本应作为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无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基于诚信原则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禁止转让并且已经将约定登记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406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43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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