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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法定解除权?
在实务案例中,法官判断未生效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考虑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二是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能否成为法定解除权产生的事由。
《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故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状态,合同实体条款尚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的合同当事人均不能直接请求履行合同,但是办理批准手续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实务中更倾向认为,“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即履行报批手续的义务,应当解除。”因此,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的方式来摆脱履行报批手续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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