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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四种: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实施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3、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导致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所谓因欺诈订立合同,是指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所谓因胁迫订立合同,是指对方以给另一方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所谓因显失公平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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