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律师普法

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我们贵阳律师普法列表

贵阳律师普法

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常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9-07 16:19:52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01.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出于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02.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03.现在不存在事实婚姻,只举办了婚礼,没有领结婚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04.存在下列情形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05.存在下列情形的婚姻关系可撤销:(一) 因胁迫结婚的;(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不如实告知的;

06.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因此在谈婚论嫁时不可以索要“天价彩礼”。

0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0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男女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09.子女可以随母姓或者随父姓,满足下列条件的还可以随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10.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一方根据忠诚协议起诉的,法院通常采取的态度是不予受理。

1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合同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赠与财产可以追回。

关注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让我做您身边的法律援助。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