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律师普法

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我们贵阳律师普法列表

贵阳律师普法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及补偿标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9-11 11:17:57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因下列原因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因为下列原因需要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可以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关注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让我做您身边的法律援助。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