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贵阳律师普法
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及非婚生子女,配偶能否要求返还?
任何民事行为均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婚外恋、婚外情不仅违反善良风俗和良好的公共秩序,还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42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配偶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律有关规定,赠与合同因此无效。
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因此,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配偶一方可主张要求受赠者返还赠与财产,并且是有权要求全额返还。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是夫妻各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权利,不能认为夫妻一方可以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赠与别人,这种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女子女的抚养费。配偶一方因保证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活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非婚生子女,该赠与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为无效。因此,配偶一方不可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去非婚生子女返还赠与的财产,只可以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非婚生子女的那一方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
关注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让我做您身边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