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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是:
1、在缔约的过程中;
2、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即欺诈。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是恶意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无过错方有权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了前述的几种情形外的违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