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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0-11 11:44:28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多久?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于一般情节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情节严重是指: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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