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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0-17 10:14:28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游戏软件使用经典台词声音,被孙*雷告上法庭。据红星新闻报道,因《西*摊主大战买瓜人》游戏软件中使用了演员孙*雷参演的电视剧《征*》经典桥段中的台词声音,游戏开发商和供应商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被孙*雷告上法庭。本案9月25日于成都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10月13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当庭宣判,判决二被告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孙*雷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案因二被告未经原告孙*雷授权在其运营上架的网络游戏中使用原告影视剧声音片段而起原告诉称,该行为客观上构成对其声音权益的侵害,并且此款游戏中使用原告的人格元素塑造坏人形象,同时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颁布后让声音能够通过“声音权”这一人格权益获得保护,《民法典》第1023条中写道“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什么情况下能够认定行为人侵害“声音权”呢?

参照民法典第1019 条12 关于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规定,侵害“声音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 丑化、污损他人的声音。例如对他人声音进行不恰当的剪辑、拼接、处理导致声音违背了他人原有的使用意图或失真。

2. 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的声音。例如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合成他人的声音,导致公众发生误认。

3. 未经同意擅自录制他人的声音。

4. 未经同意擅自公开他人的声音。

5. 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包括自行使用、许可或出售给他人使用)他人的声音。

民法典的颁布前,对于声音权的保护通常通过声音商标、表演者权、反不正当竞争进行主张,本案是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民法典》实施后使声音的保护有很大的进步,但这不表明当事人只能通过这一方式进行维权,对于声音的保护依然可以诉诸声音商标权、表演者权和反不正当竞争,因此,对于维权方式的选择要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证据材料、个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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