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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2.主观方面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3.客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4.客观方面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法条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如果持故意心理,则不属于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
“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具体而言,是指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虽为立案标准,但有参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