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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订金,是指双方有交易的意向,达成初步协议后,需要给付金钱的一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表示诚意的一种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注意: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