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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让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根据“事务”自身的性质,可以将“事务”分为三类:客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自己事务;客观上无法判断是自己的事务还是他人的事务的事务,也有人称之为中性事务。于客观的他人事务,可成立无因管理;于中性事务中主观的他人事务,也可成立无因管理,但管理人应负举证责任。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认识其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须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的适用情形:
1、邻居家失火,甲怕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2、出租车车主将晕倒在路边的行人送往医院治疗;
3、甲捡到一只邻居家的猫,邻居出差未归,又联系不上,暂时将其养在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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