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贵阳律师普法
“同居分手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同居分手协议”的效力问题,不能一刀切。为了分居在协议中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产,其性质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合同,如果双方都单身,或者接受赠与的一方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赠与的一方有婚姻,属于“善意”的一方,该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即“同居分手协议”有法律效力。反之,赠与无效,该“同居分手协议”无效。
判断“同居分手协议”是否有效,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因为在“同居分手协议”中使用了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等字样就一律认定该协议无效;或者是有家庭的一方赠与同居者钱财,在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就认为“同居分手协议”无效。在“同居分手协议”接受赠与的一方如果是属于“善意”的一方,则该协议是有效的。给夫妻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当然需要救济,但这应当是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