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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之原因,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中,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称为得利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损人,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2)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构成不当得利。
2、一方获得利益。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获益的内容必须是财产权益的增加而不包括人身权益和精神利益,如身价的提高。
3、一方受到损失。
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以及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无论是未到期的债务或是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其债务本身并未消灭,因此清偿行为并不造成利益失衡,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4、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