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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0-26 10:58:21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之原因,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中,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称为得利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损人,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2)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构成不当得利。

2、一方获得利益。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获益的内容必须是财产权益的增加而不包括人身权益和精神利益,如身价的提高。

3、一方受到损失。

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以及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无论是未到期的债务或是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其债务本身并未消灭,因此清偿行为并不造成利益失衡,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4、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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