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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能否足以否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劳动关系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亦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严格限制,且相对公司而言,劳动者在缔约时往往属于弱势地位。因此,判断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双方所签协议的名称,而应以双方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约定是否符合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属性及特征。如果符合则应该认定个人和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如果单位能够通过有效证明单位确实系在与个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明和沟通的基础上、个人基于完全自由意志与单位达成“非劳动关系”协议的,可以认定该协议的效力。此时,并非认定双方根本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个人对确认劳动关系权益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