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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否有权提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规定: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论是主动参加诉讼还是被动参加诉讼,均无权提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诉讼或法院依职权通知而参加诉讼时,无权提管辖权异议;被动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将其列明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提管辖权异议的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应不予审查,而不是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