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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务人与债务人的相对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不能限制债权人代为权的行使,代位权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举例说明:
甲公司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乙到期无力偿还,甲得知乙对丙还享有到期的债权,乙又不以诉讼、仲裁等方式向丙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从而影响甲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此时,甲就有权代位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丙直接向自己来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