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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名誉权侵权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当受害人的名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当其冲受的损害是其社会评价之降低。侵犯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是侮辱、诽谤等。侮辱是指行为人故意以语言、文字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他人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受害人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