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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有无理由退货权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1-02 11:27:57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对于不能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商品,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下列商品不享有无理由退货权:(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无理由退货权的正当行使方式包括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退货,或者主张退货被拒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一定要求消费者实际退回商品。

退还的商品消费者应当保证其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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