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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的例外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1-07 14:29:10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即可认定为实际权利人,但当事人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权利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不动产物权记载事项在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方面的证明力远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但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状态也是一种拟制事实,并不总能必然反映真实不动产物权关系。因此,当当事人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对涉案不动产享有权利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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