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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直播间内故意抹黑他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随着直播带货逐渐火爆,带货主播在直播间、粉丝群捏造虚假事实,散布不实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典案例: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某在某平台粉丝群内多次随意散播竞争对手B公司卖假货,其负责人因卖假货被判刑的虚假事实。B公司知道后将A公司和该平台运营商一起告上了法庭。该行为足以让消费者对B公司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知,影响消费者对B公司的整体评价,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影响消费者选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因此,法院判处二被告赔钱并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