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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成立要件:
(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必须存在现实危险。人面临的危险分为两种:一是单纯的危险,如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等;二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2)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所谓的正在发生,是指法益受到的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
(3)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实施的。不得已,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
(5)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