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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以自然人具体的年龄、精神、智力等状况而受影响。
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以8周岁、18周岁为界限。 8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8至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但是,可以独立实施存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