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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到底是永久居住权还是一时的居住权呢?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1-29 14:48:44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遗嘱到底是永久居住权还是一时的居住权呢?贵州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杨先生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均已成人,前妻去世后,杨先生刘女士再婚杨先生为了保证刘女士的晚年有保障,于是在生前订立了一个遗嘱,内容是自有的房屋归二女儿所有,现任妻子刘女士在此房中有永久的居住权但是遗嘱也对永久居住权做了限制,比如说遇到出租、再婚、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情形的时候二女儿是有权收回居住权的,杨先生后面去世了,大女儿就起诉请求继承房屋的份额刘女士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二女儿认为继母有一定时间的居住权,但不是永久的,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在遗嘱中写明了刘女士有永久的居住权,目的是确保权利人的生活需要,符合民法典居住权的实质属性,应予尊重最终判决,涉案的房屋由刘女士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二女儿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让渡居住使用权益,并配合刘女士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对此您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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