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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遗嘱到底是永久居住权还是一时的居住权呢?
遗嘱到底是永久居住权还是一时的居住权呢?贵州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杨先生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均已成人,前妻去世后,杨先生与刘女士再婚,杨先生为了保证刘女士的晚年有保障,于是在生前订立了一个遗嘱,内容是自有的房屋归二女儿所有,现任妻子刘女士在此房中有永久的居住权,但是遗嘱也对永久居住权做了限制,比如说遇到出租、再婚、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情形的时候,二女儿是有权收回居住权的,杨先生后面去世了,大女儿就起诉请求继承房屋的份额,刘女士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二女儿认为继母有一定时间的居住权,但不是永久的,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在遗嘱中写明了刘女士有永久的居住权,目的是确保权利人的生活需要,符合民法典居住权的实质属性,应予尊重,最终判决,涉案的房屋由刘女士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二女儿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让渡居住使用权益,并配合刘女士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对此您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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