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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女方隐瞒男方生下了孩子,以孩子为由要求男方进行赔偿,这是否属于诈骗呢?
女方隐瞒男方生下了孩子,以孩子为由要求男方进行赔偿,这是否属于诈骗呢?贵州贵阳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事发在浙江,已婚的母某这天在朋友家聚会,在吃饭的时候认识了欧某,当晚两人都喝醉了,随后就发生了关系,第二天,母某和欧某说自己已经结婚了,但是欧某表示不介意,就这样两人维持着不正当的关系,2个月后,欧某告诉母某自己怀孕了,母某怕自己的老婆知道,随后就找到欧某商量让她打掉这个孩子,欧某说孩子可以不要,但是要求赔偿50万,母某一听50万也不同意,欧某就去母某单位闹,还扬言要去找母某的老婆,这下母某怕了,于是跟欧某协商,自己目前只有10万,打掉孩子,两人就不再见面了,母某说先付2万块钱的定金,尾款等孩子打掉后再付,谁曾想这2万块钱给出去之后,欧某就消失了,约定好的手术也没有做,母某给急坏了,就这样过了几个月后,欧某带着孩子找到了母某,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母某不愿意,欧某直接就将母某起诉到法院,而且申请亲子鉴定,鉴定结果确实是母某的孩子,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院直接判决母某每个月支付2500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母某以为到此结束,过了一段时间,欧某又将母某起诉到了法院,这次要求母某支付因为生育孩子导致自己没办法工作造成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损失10万,并且在法庭上指控母某当时在自己醉酒状态强行和自己发生了关系,还向他隐瞒身份,得知自己怀孕后就抛弃自己,面对欧某的指控,母某说欧某这属于诈骗,确实存在诈骗行为吗?贵州贵阳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来给您分析分析吧。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法院从两人提交的认识经过的证据中确认了两人当天是自愿发生关系的,随后母某也在第二天就告知了欧某已婚的事实和后面的补偿等,欧某在达成约定后却不去医院,事实已经认定母某和欧某的行为,都违反了社会道德,欧某不构成诈骗,而欧某在明明和母某达成终止妊娠后,还擅自生下孩子,其产生的后果将由欧某自己承担,也就是孩子抚养费母某必须出,但是欧某因为生孩子产生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由欧某自己承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欧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此,您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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