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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合同普法
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合同虽被视为书面形式,但是其还是有别于传统的书面合同。
合同有效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是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具备的形式要件。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需要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为有效。
签订电子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订立电子合同应当借助正规的第三方平台;
(2)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需要在第三方签约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和身份验证,身份验证要求合同的签订主体向网络中上传自己的身份资料,以便核验身份;
(3)双方在订立电子合同前,应当借助网络进行充分磋商,协商一致后通过签约平台拟定合同,在加盖电子公章或者签署电子签名前要确认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磋商的结果是否一致;
(4)在合同签署完成后,要对合同进行备份并及时下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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