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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合同普法
贵阳合同律师-关于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保全、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①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法是私法
依据法律所维护的利益属性,法律可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合同
(二)合同法是财产法
所谓财产法,是指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三)合同法是自治法
第一,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最大限度内的选择自由。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合同法都认可其效力。
第二,合同法的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任意性规范的适用。第三,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一具体事项作出约定时,合同法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四)合同法具有国际性
国际化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