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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婚姻普法
疾患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法官不准许离婚
法官,我想离婚!
法官,你不能剥夺我享受的权利!
有个真实案例,夫妻一方闻某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时长因家庭各种琐事争吵,彼此缺乏信任,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闻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夫妻的另一方沈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患有自闭症的未成年孩子沈某某的抚养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多次强调自身的客观困难,推卸责任不愿意直接抚养孩子,都只愿意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由于沈某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纠纷,不仅关乎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认定,同时也涉及对子女、财产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特别是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
因此,法官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应把对沈某某的保护作为本案离婚裁判的必要因素,在沈某某今后的健康成长未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准予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