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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婚姻普法
贵阳婚姻律师-关于结婚
(二)关于结婚
第二章规定了婚龄、结婚登记、婚姻效力等基本结婚制度,并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追行为终止之日起”,最大限度保护受胁迫一方合法权益。
三是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增加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保障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