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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婚姻普法
贵阳婚姻律师关于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贵阳律师事务所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编所禁止行为的规定。
禁止性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强制性的体现,是基本原则得到贯彻实施的必要保障。任何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就是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