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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厕所打架受伤,学校也要担责吗?

学生在厕所打架受伤,学校也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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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打架受伤校方有责任吗?有人认为只要是在学校里学生的安全就应该由校方来负责也有人认为如果出事就找学校让学校在管理上束手束脚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学校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要担责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基本案情王某(13周岁)与朱某(16周岁)系某学校在校学生。2025年3月某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两人在厕所内发生肢体冲突,王某用拳头击打朱某背部,致其受伤。朱某于当日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累计支出医疗费4200余元。王某及其父母对打伤朱某的事实予以认可,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学校则表示,王某与朱某的矛盾实际发生于放假期间,双方约定开学后自行解决,此次事件系假期结束后开学首日发生,学校在发现打架行为后,已第一时间制止,协助朱某进行检查和治疗,并积极配合到场的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学校认为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方协商未果,朱某遂将王某、王某父母、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王某对朱某背部进行殴打,导致朱某住院检查治疗,王某作为侵权人,应对朱某受到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王某父母作为王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应对王某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关于涉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和朱某肢体冲突发生在课间,地点在厕所内,学校不存在预见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且在冲突发生后,已积极处置,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王某父母向朱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5000余元。法官说法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承担责任,而应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避免产生“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错误认识。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通常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看事前预防的严密性,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监控是否覆盖了重点区域、安保人员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制定反欺凌、反校园暴力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已采取常态化安全教育等防范措施。二是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是否及时介入并合理处置、是否采取有效手段避免二次伤害等。三是事后应对机制的完备性,是否对受害者进行了送医救治、是否进行了安抚疏导并通知家长等。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应当免责。法官提醒,同学之间出现矛盾时,应当互谦互让,切勿动武、动粗,通过报告老师等正确方式解决问题。家长也要更多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帮助青少年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与规则意识。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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