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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领导发5000元红包求涨薪被开除,法院判了

给领导发5000元红包求涨薪被开除,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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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求领导帮忙涨工资先后通过微信转账4笔红包合计5000元不曾想薪资没涨成反倒被公司以贿赂为由解雇这起纠纷从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一路打到高院再审 拉锯数年才尘埃落定到底是公司“小题大做”还是员工“踩了红线” 事件回顾 2015年5月18日,孙某入职安徽合肥某物业公司。双方约定合同期至2017年6月30日。并于2017年7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期至2020年6月30日。 2017年6月,孙某通过微信向领导江某转账2000元,留言:“这次加工资能帮我一把吗?谢谢。” 2017年11月,孙某通过微信向2位马姓领导各转账1000元。 2017年12月,孙某通过微信向领导舒某转账1000元,留言:“在这工作马上就第3个年头了,工资一直未涨过一分,请您帮个忙。” 2018年6月1日,公司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经查,你在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先后行贿4人,金额高达5000元。《员工手册》载明:任何有贪污、受贿、行贿、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无论金额大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现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8年6月1日生效……” 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100元。2018年9月14日,仲裁委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旧版(2017年5月之前)的《员工手册》规定“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任何有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财物的情形,不论金额大小”等,未包括“行贿”行为。 其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新版(2017年5月之后)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内容已经公示、公告。 再次,双方于2017年7月1日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又未提及“行贿”行为。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很显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行贿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综上分析,虽然孙某向公司部分领导送礼金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尚不足以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2019年5月13日,一审判决: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00元。(孙某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85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5月25日,孙某签收公司更新的《员工手册》。2017年7月1日,孙某续签劳动合同。孙某作为在公司工作多年的员工,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规定是明知的。 孙某谋求增加工资,本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通过正常途径提出申请。但其却通过私下向单位相关人员发放红包的形式,提出增加工资的请求。其行为,显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公司在发现孙某的不当行为后,经单位工会同意,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违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2020年4月13日,二审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00元。 孙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向单位领导发数额较大的红包,谋求劳动合同以外的利益,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贿,但属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行贿行为。 公司发现孙某的不当行为后,经单位工会同意,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孙某主张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2020年9月17日,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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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师张某虐童,一审获刑二年!

    幼师张某虐童,一审获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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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盘锦虐童幼师一审被判二年!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5日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虐待被看护人案,对被告人张某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系辽宁省盘山县鹏程幼儿园学前班老师。2025年3月3日至3月21日期间,张某在其所任职幼儿园内,多次对孟某某等8名幼儿实施恐吓、推搡、拍打、拖拽、怼打等行为。2025年3月21日,孟某某母亲李某某查看幼儿园监控时发现张某拍打孟某某面部、推搡孟某某致其头部撞到墙面。次日,李某某将孟某某带至盘锦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头皮挫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对幼儿具有看护职责的幼儿园老师,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多次对多名幼儿实施上述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虽然张某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并取得部分被害人家长谅解,但综合考虑其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虐待对象多且弱小、虐待行为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决定不予从轻判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应对其适用从业禁止。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涉案儿童孟某某的家属对审判结果表示无异议。 据盘锦市纪委监委,当地纪委监委收到孟某某反映的盘山县羊圈子镇鹏程幼儿园相关问题后,立即提级启动核查。经查,鹏程幼儿园存在多名幼师不具备从业资格、硬件设施不符合办园规定、许可证到期后仍然进行教学、开办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不符合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等问题。目前,盘锦市纪委监委已依规依纪对24名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与组织处理。 另从有关方面了解,鹏程幼儿园已被永久关停,该园其他涉事责任人都受到了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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