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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租赁合同骗取他人车辆用于质押借款,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利用租赁合同骗取他人车辆用于质押借款,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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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611案情简介被告人苏某某、丁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预谋租赁车辆进行抵押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4年8月31日,苏某某从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广汽传祺M8商务车。当晚,苏某某、丁某某驾驶该租赁车辆到外地,将该车辆抵押给他人,扣除利息等相关费用后,二人实际获得30800元,后二人分赃。苏某某、丁某某将所得赃款部分用以偿还债务,其余用于生活开销。租车公司发现车辆被抵押后,于2024年9月11日以34500元价格从他人处将车赎回。经发改局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83333元。法院审理被告人苏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车辆用于质押借款,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在案情节,被告人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之前所犯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 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合同诈骗犯罪金额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车辆价值,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质押借款数额。被告人的行为可以分解成两个阶段进行分析。第一,在被告人签订合同租赁车辆阶段,被告人因无力偿还外债而预谋通过骗租车辆去质押借款,在作案之前即无履行租车合同的目的,亦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故其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归还车辆的意图。第二,在质押车辆借款阶段,被告人也无赎回车辆的目的和能力,以车辆权利人的身份对车辆进行的质押系在对车辆非法占有前提下的一种处置变现行为。由此可见,被告人非法占有的对象是涉案车辆,质押借款只是基于对车辆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处置、变现行为。因此,本案犯罪数额应以车辆价值认定,而不应以质押借款数额认定。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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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合同中的“供货数量以实际发货数量为准”?

    如何理解合同中的“供货数量以实际发货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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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法案例【2025】610案情简介2019年6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产品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货物,货物总金额为382万余元,并约定“生产时间为七天以内到达甲方工地,甲方需要货物须提前2-3天告知乙方”和“供货数量以实际发货数量为准”。截至2019年9月2日,乙公司合计供货价值为123万余元,甲公司合计支付款项128万余元。2019年9月2日后,双方未再要货供货。在发送《律师函》无果后,甲公司于2024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多支付的货款。乙公司辩称,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货物金额382万余元,而甲公司仅提货价值123万余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且因甲公司的原因导致乙公司生产的260余万元的货物未被提走,乙公司只能低价出售,甲公司违约行为导致乙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罚没甲公司交付的定金,并应补足欠付的货款20万余元,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39万余元,该损失为双方合同未履行部分低价出售给其他公司的差价。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合同签订于2019年,乙公司仅在2019年向甲公司供货六次外,双方再未继续履行合同。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履行期限,且合同约定“生产时间为七天以内到达甲方工地,甲方需要货物须提前2-3天告知乙方”和“供货数量以实际发货数量为准”,在此约定下,甲公司在约定范围内能自主确定要货的数量,乙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甲公司未要货存在恶意或者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即不能证明甲公司对于合同履行存在违约情形,对乙公司辩称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退还货款4万余元。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说法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合同约定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或发货时间、需要货物数量以需方要求为准,未约定履行期限亦未设定最低采购量或强制履行条款。此时,需方有权在约定范围内自主要货,即需方要求部分供货后未再要求供货即使未通知供货方,也不能认定需方对于合同履行存在违约行为,除非供方提交证据证明需方存在恶意或者催告后仍不履行。可得利益损失的特征是合同履行后所期待的利益具有确定性,本案中,需方无明显违约,鉴于合同约定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合同价款应认定为估算价款,供方的可得利益不具有确定性,故供方主张可得利益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本案涉及的是护栏买卖,而护栏买卖双方多为异地且经熟人介绍认识,为规避可能出现的交易纠纷风险,在订立合同时,首先,应从“熟人关系”转向“契约精神”,必须树立“先签合同后干活,一切内容落纸上”的原则。其次,合同关键条款,要杜绝模糊描述,护栏行业常见的质量、数量、付款、运输等问题需特别关注。比如:标的物必须明确“六要素”,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工艺要求、表面处理、配套部件、执行标准;数量与单价条款必不可少,以解决“量价波动”问题;质量与验收条款要明确,以封死质量争议后路;付款条款,杜绝“货到付款”、“年底结算”等模糊条款;运输、风险与所有权转移条款,明确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违约责任条款,明确逾期交货责任、质量不合格责任、逾期付款责任、逾期提货或不按约提货责任、中止合同责任等,让违约方“肉疼”;争议解决条款,写明诉讼后法院管辖权问题,最大限度降低维权成本和时间。总之,要把合同当成生产销售厂家最重要的产品说明书来写。写得越细,未来纠纷越少,权利和义务越明确。最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及时通知对方协商。遇到对方有违约情形,应保留相关证据,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及时维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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