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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骗”之惑:承运环节调包行为的盗窃罪定性

“盗骗”之惑:承运环节调包行为的盗窃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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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025■平阴法院:“盗骗”之惑:承运环节调包行为的盗窃罪定性甲公司购买石油焦后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乙公司将运输任务外包给丙某某,后丙某某雇佣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承担运输任务。运输过程中,在丙某某等人指使下,丁某某等人采用颜色相同或相近、同品牌、同型号的两辆车相互配合的调包手段实施犯罪:其一,正常运输车辆持发货单在甲公司过磅称重并取得收货单,验品级后不卸货直接驶出公司,将收货单交给等候的伴随车辆;其二,伴随车辆预先少装石油焦,调换为正常运输车辆的车牌后,再次进入甲公司,凭收货单卸货获取卸货单,后称空车皮重取得检斤单,完成形式上的货物交割;其三,正常运输车辆将满载的石油焦驾驶回丙某某工厂卸货销赃。经核算,丁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百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对被告人丁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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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后,能否向第三方追偿?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后,能否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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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法案例【2025】024■沂南法院: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后,能否向第三方追偿?某安装公司承揽了某小区供热管道安装工程。同时,某建设公司负责该小区供热工程的土建部分,包括路面开挖、回填等。一日,安装公司工人李某在管道底部作业时,因建设公司施工区域的土方突然坍塌而受伤。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由于安装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安装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8万元。安装公司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认为本次事故系建设公司的过错导致,遂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承担其已支付的28万元工伤赔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曾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范畴,既是李某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利益,也是安装公司的法定赔付义务,不在用人单位追偿权限内。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性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和法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对劳动者劳动能力减损的专属补偿与社会保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综上,法院认定,安装公司支付案涉工伤赔偿款后,不享有向建设公司的追偿权,故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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