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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被解雇,还能主张2N和年休假吗?最新判决!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被解雇,还能主张2N和年休假吗?最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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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21年8月5日,苗某与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4年,自2021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5日止。苗某同意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公司安排苗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2022年2月2日,苗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其个人社保未满足退休年限要求,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苗某向公司申请留用,公司在社保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了留用手续,留用期到2026年6月16日。2025年9月2日,公司作出《关于苗某的处理决定》,载明:因苗某长期拖欠承包金未缴纳,解除与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报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对苗某社保关系进行减员,减少原因按自动离职处理。苗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请求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2日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689.66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争议焦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个人原因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能否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不支持年休假工资及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2022年2月2日,苗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之后苗某与公司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苗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苗某的相关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属劳动关系,公司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苗某上诉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唯一法定条件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非“达到退休年龄”。其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至今未享受任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主体条件。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工会程序,程序严重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二审判决:未享受待遇系个人原因所致,超龄后不成立劳动关系,不支持年休假及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苗某虽辩称其虽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与公司之间仍继续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苗某自述,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因苗某自身原因导致社保缴费年限不足,并非因公司未为苗某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亦载明,苗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个人社保未满足退休年限要求,苗某向公司申请留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2月2日之后,苗某与公司之间不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因2025年9月2日时苗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未支持苗某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日期:2026年6月29日案号:(2026)京02民终8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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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工头赔不起,承包方不认人——违法转包工人受伤谁来赔?

    包工头赔不起,承包方不认人——违法转包工人受伤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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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个人(“包工头”),“包工头” 再招募工人施工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工人作业受伤,找“包工头” 索赔,“包工头”说“赔不起”;找承包方,承包方说 “不是我招的人”。受伤工人究竟该向谁主张赔偿?近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法转包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案情简介2023年6月,某某经营部将其承包的钢结构雨棚施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2023年8月,李某雇佣的工人黄某在搭棚架上作业时坠落受伤,产生医疗费7万余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2024年9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某属于工伤,工伤责任单位为某某经营部,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此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该经营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万余元。双方均不服,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某经营部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黄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事故,依法应由该经营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某经营部向原告黄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4万余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经营部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李某,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便黄某与经营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营部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特别提醒:法律划定违法转包企业的赔偿责任,不代表“包工头”无需担责。相关法律明确,承包单位担责赔付后,有权向实际用工的组织或个人追偿。 对建筑企业而言,合规经营是降低风险最有效的方式。承接工程时务必严格核查分包合作方资质,坚决杜绝违法转包、违规分包行为。 对“包工头”而言,务必认清个人承揽工程潜藏的法律风险:一旦出现工人伤亡事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务工者而言,要主动留存维权证据,包括微信沟通记录、考勤台账、工资转账流水、施工现场影像资料等。事故受伤后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切勿因超法定时效错失维权途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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