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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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与贵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区 劳动人事争议

作者:玄 时间:2024-07-10 14:20:15 分类:劳动工伤 浏览:1次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0115 民初 3680

 

原告:**,男,1986 4 19 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153974P

法定代表人: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男,1998 10 29 日生,汉族 , 住 贵 州 省 盘 县* *,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3555651X9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经理。委 **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第三人北京****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已达成调解。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 426815.95 元(其中包含:医疗费:88156.29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2 元、护理费:6757.16 元、鉴定费:520元、交通费:100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090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110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785.2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785.25 元,以上数据合计:426815.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贵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4 7 6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248000 元,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户名:**,账号:621460018*******,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当事人已自行核对),若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韩*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刘*

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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