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劳动工伤
杨*兴与被告南明区****家居馆劳动合同纠纷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黔0111民初 3652号
原告:杨*兴,男,1962年7月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明区****家居馆,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邱**,系其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女,系其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
案由:
原告杨*兴与被告南明区****家居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4月 2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案件事实:
原告杨*兴2023年5月23 日在被告仓库进行改板切割工作时,被机器割伤手指导致受伤。2023年9月7日经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3年12月6日经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共计135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案件结果:
一、确认原告杨*兴与被告南明区****家居馆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23年10月5日解除。
二、被告南明区****家居馆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向原告杨*兴支付各项费用共计82000元,该款支付到原告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贵安****支行;卡号:621700****54665***);
三、原告杨*兴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0 元,原告杨*兴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员 张**
二0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