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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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与被告南明区****家居馆劳动合同纠纷

作者:玄 时间:2024-07-31 10:01:02 分类:劳动工伤 浏览:1次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0111民初 3652


原告:*,男,19627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明区****家居馆,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系其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其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由:

原告*与被告南明区****家居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42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案件事实:

原告*2023523 日在被告仓库进行改板切割工作时,被机器割伤手指导致受伤。202397日经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3126日经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2023523日起至2023104日止,共计135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案件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南明区****家居馆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23105日解除。

二、被告南明区****家居馆202473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82000元,该款支付到原告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贵安****支行;卡号:621700****54665***);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0 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员 **

0年七月四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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