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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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儒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劳务公司)、被申请人田*执行异议一案

作者:玄 时间:2024-07-31 14:29:38 分类:劳动工伤 浏览:1次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0403 执异 34

 

异议人(申请人):*,男,1962910日生,汉族,湖南省人。

委托代理人:洪建,系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琴,系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B17***.

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男,19989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平坝区

 

案由: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劳务公司)、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于2024627日进行听证,异议人*委托代理人洪建到庭参与听证,被执行人****劳务公司、被申请人*未到庭。

 

案件事实: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经本院判决后已生效,申请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劳务公司的股东*至今未出资,****劳务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答辩和证据,亦未出庭参与听证,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而被执行人****劳务公司在本院执行中经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前述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异议人申请追加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作为(2023) 040316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0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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