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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唐*儒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劳务公司)、被申请人田*执行异议一案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黔0403 执异 34号
异议人(申请人):唐*儒,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人。
委托代理人:洪建,系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琴,系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B17***.
法定代表人:田*.被申请人:田*,男,1998年9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平坝区。
案由:
异议人唐*儒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劳务公司)、被申请人田*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于2024年6月27日进行听证,异议人唐*儒委托代理人洪建到庭参与听证,被执行人****劳务公司、被申请人田*未到庭。
案件事实:
申请人唐*儒与被执行人****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经本院判决后已生效,申请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劳务公司的股东田*至今未出资,****劳务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答辩和证据,亦未出庭参与听证,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而被执行人****劳务公司在本院执行中经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前述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异议人申请追加当事人田*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田*作为(2023) 黔0403执16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长 张**
审判员 鲁**
审判员 吴**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
书记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