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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贵阳律师事务所
外卖骑手困于系统、滞于算法、倒于寒风。其突围之法在于系统的优化、社会的体恤,更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每逢饭点,街上来来往往的外卖骑手已成常态。距离外卖的诞生也没多少年,但外卖配送的发展却不可同日而语。
在该模式下,骑手为平台自营骑手,即平台的内部员工。合作模式上,由平台系统直接向骑手派单,派送范围一般在3公里以内,骑手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及时效,如“饿了么”平台的“准时达”服务。骑手亦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收入模式上,骑手接收平台发放的固定底薪,或根据送单量决定薪酬(每单不论距离为固定价),以及计件补贴、距离补贴等,并由平台缴纳“五险一金”。专送模式具有典型的劳动关系特征。 在该模式下,平台会将部分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如“饿了么”将配送服务外包给“蜂鸟配送”,骑手由外包平台招募,骑手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平台提供配送服务。 在该模式下,骑手并非专职,其仅需下载app及注册账号即可担任。此为共享经济的典型表现形式。业务模式上,众包平台实行抢单制,即由平台向众包骑手群体推送订单,众包骑手利用手机抢单(一般为距离较远不好配送的订单)。众包骑手拥有极高的自主性,可任意选择是否接单、抢单时间、配送地点。收入模式上,众包骑手无固定薪酬,平台根据配送距离计算订单单价,骑手收入全凭抢单量,多劳多得。此外,部分平台采用众包+外包的模式,即将众包业务发包给外包企业,骑手虽然在外卖平台注册,但相关协议如《网约配送员协议》均与外包公司签订。骑手虽在平台进行抢单等操作,但根据《网约配送员协议》仍归外包公司管理。 与骑手签约的主体复杂多样,导致法律关系认定困难,在专送模式下,骑手通常为平台方直接招募,与平台方直接签约,此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特征较为明显,纠纷数量明显较少。在外包或众包模式下,如上所述,骑手可能与站点型外包企业签约,亦有可能与不同层级的人力型外包企业签约;还可能在站点应聘,但与人力型外包企业签约;甚至出现骑手在站点应聘,但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形。在众包模式下,骑手有可能在注册时与众包平台直接签约,也有可能与人力型外包企业签约。此外,骑手签订的有可能是劳动协议,也有可能是劳务协议。 综上,可见骑手的用工主体、用工模式较为复杂混乱,造成法院认定骑手与各方的法律关系时存在较大困难,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很难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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