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于2018年3月12日入职A公司,自愿签署社保承诺书,自愿和主动要求将社保和住宿费发给其本人,并主动要求购买意外险。后其被派遣至B公司从事焊工工作。A公司及B公司均未为周某购买工伤保险,将社保以现金的方式在工资中补贴给周某。2018年9月26日下午,周某在B公司工厂内工作时,在操作起吊设备时,不慎被重物压伤左腿。后经认定,周某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八级。争议焦点一:已自愿签署社保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么?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自愿签署社保承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因此A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争议焦点二: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案的工伤事故系赵某操作的机器存在故障造成的,故用工单位B公司作为机器的提供方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对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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