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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法律知识大汇总(一)贵阳律师咨询
案件概览
2020年4月1日,李某某驾驶小轿车在鼓楼区某道路转弯行驶时与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车主王某倒地昏迷不醒,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当即下车察看王某伤情,并立即报警、拨打120救护车。当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月2日,李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4月15日被逮捕后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腹部等多处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家属非常着急找到本所,本所律师耐心与家属讲解了案件全流程,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问题,以及如何为李某某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等问题。
在本所律师不懈努力下,李某某最终取得王某家属的谅解,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某本人及家属对此结果均非常满意。
为了广大民众进一步了解交通肇事罪,本人特对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加重情节、减轻情节等方面进行了相关梳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
(三)犯罪主观方面:过失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犯罪客观方面
(1)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序号 | 情形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 |
1 |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 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 具有第(1)至(8)种情形之一,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2 |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主要责任 | 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 |
3 | 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 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 | |
4 | 重伤四人+负主要责任 | 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 |
5 |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 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
6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 |
7 | 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并具有以下6项之一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 |
8 | 重伤一人,负主要责任的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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