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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走就走?不可能!3种不合规情况职工要担责!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1-03-10 10:03:3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次

未提前30日提出,即使交了辞呈也属非法解除劳动

案情简介

去年7月,在宁波某机械厂做操作工的周某想到一家新单位“高就”。当天,周某就把辞职申请交给公司领导,然后准备立即离开。但由于周某是技术性很强的数控车床的操作工,不是随便找个人就能替代的,因此他的要求被公司拒绝。

公司表示,周某即使想辞职,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不能搞突然袭击,如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如周某坚持立即离职,就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由于周某的岗位有较强的技术性,如果他突然离职,将造成该岗位的空缺,甚至对整个公司的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周某原本计划的交了辞呈就走人,是一种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行为。



岗位涉及国家机密,提前30日提交辞呈也不能一走了之

案情简介

陶某是某国有企业员工,其岗位涉及国家秘密。因个人原因,陶某萌生了离职的想法。去年春节过后,陶某提交了辞职申请,称自己将在30天后离职。但领导不仅没有批准,反而明确表示,将把她调到其他岗位工作,一年后才能离职。

对此,陶某感到不能理解,她称自己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卖身契”,为何不能行使一般劳动者都有的辞职权?为此,她甚至想与公司打官司,后经朋友提醒,她才打消了念头。

说法

陶某的辞职为何受到限制?为何单位要求她至少再工作一年才能离职,这个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针对一般岗位的劳动者而言,对处于特殊岗位或基于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劳动者,如要离职,则必须遵守特别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其中的“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辞职、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脱密期自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期限根据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来确定。

正因为陶某所处岗位涉及国家机密,决定了其属于负有保守国家秘密责任的人员,公司依据最低的脱密期限,先将其调换岗位,待一年脱密期满之后才允许离职,并没有侵犯其辞职权。




约定过服务期限,提前辞职须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马某2015年入职某公司后,公司曾出资20万元送其到国外参加一项专门技术的培训。为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马某五年内不得离职。马某完成技术培训回来后,任职于公司的一个重要岗位,工作压力较大。之后,马某觉得自己的付出与获得不相称,便要求增加薪资,但遭到公司拒绝。

2018年春节过后,马某下定了“跳槽”的决心,并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表明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尚有2年多才到期的劳动合同。而公司则明确表示:马某之举当属违约,如果一定要离职,须赔偿公司培训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共10万元。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必须支付违约金:

  1.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4.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马某,当初与公司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必须在公司至少工作5年才能离职的条款,而且这一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马某在未到规定工作期限内提出辞职,就会构成违约,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有法律依据。

来源:蓝海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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