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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女儿起诉亲生父亲,只因这笔钱!
都说骨肉亲情
血溶于水
本应该相爱的家人
最后却因为一份补课费
法庭相见?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
易小某系
易某与吴某之女
2015年4月13日
易某与吴某离婚。之后,易小某一直随母亲吴某在重庆市生活。
2018年12月
易小某被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
2019年1月22日
易小某出院后遵医嘱在医院门诊随诊。在此期间,为提高易小某的学习成绩,母亲吴某在培训机构报了一对一补习。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
补课期间,共花费补课费31650元,但易某认为没有经过他同意,所以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易小某处于
高三学习的关键时期
为提高成绩进行补课
属于合理开支
且其因为自身疾病影响学习
而进行一对一补课确属必要
因此,该笔费用由其父母共同承担,双方各自负担50%,即易某应当承担其中的158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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