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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能否要求支付“带孙费”?德阳旌阳区法院这样判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1-03-19 09:34:1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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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帮助子女带小孩,听上去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大家有没有听说过“带孙费”这样的说法?


日前,家住德阳的李爷爷,将自己的女儿和女儿前夫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带孙费”。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德阳市旌阳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的首起“带孙费”案件。


原来,同许多小家庭一样,李爷爷的女儿小李自怀孕后就辞职在家,2016年外孙女出生,给这个小家庭增添许多幸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女婿小刘长期在外地工作,小李一个人照顾孩子忙不过来,也显得捉襟见肘。


为了女儿的小家庭,六十多岁的李爷爷与老伴肩负起照顾外孙女的重担。同时,外孙女的日常开支和医疗、生活等费用,李爷爷也一并支付了。


直到2019年10月,小李与小刘离婚,离婚后外孙女随小李生活。此时,隐藏在小家庭里的其他矛盾也显现出来。


“娃娃出生后,小刘一直不闻不问,不支付任何费用。”李爷爷说,小刘一直没有担起当父亲的责任,不但不感激李爷爷对孩子的照顾,还理直气壮地认为李爷爷家庭经济条件好,带外孙女是应该的,这让李爷爷伤心至极。


今年3月3日上午,李爷爷一纸诉状将女儿小李和女儿前夫小刘告上了法庭。


他认为:法律规定了,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而非外祖父母,所以自己照顾外孙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小李、小刘应当支付。


李爷爷向法院提交两个主张:一是要求小李、小刘两人支付外孙女出生以来自己垫付的医疗和生活费8万余元;二是支付自己照顾外孙女所产生的 “带孙费”4万元。


旌阳法院主审法官对照《民法典》相关条例,向当事人详细做了释法工作。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下,所负担的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父母承担。


解“法结”的同时,更注重解“心结”。主审法官反复、耐心地做沟通工作,唤醒当事人对家人付出的重视和感恩。“家庭”“亲情”本就与“奉献”“付出”紧密相关,金钱无法衡量。“带孙费”更多地体现出子女们“理所应当”式的啃老,忽视老人的付出,让老人逐渐感到痛心、寒心。


经过努力,案件最终达成调解:小刘及小李自愿向李爷爷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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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贵阳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 文章来源  四川普法新媒体出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俞阳整理丨四川省法制宣传协会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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