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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儿子的房产被过户给前儿媳,老人还能住吗?
3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明琴(化名)诉罗宁全(化名)居住权纠纷一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成都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涉居住权纠纷的民事案件。
该案的原告和被告是一对母子。案涉房产原为王明琴与丈夫共同所有。1998年,丈夫去世,考虑到儿子罗宁全的终生大事,王明琴与女儿在2002年一起放弃了遗产继承权,且王明琴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共有份额赠与给罗宁全。
为保障自己居家养老权利,赠与合同中约定了王明琴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利,直至王明琴去世。
2006年,罗宁全结婚,次年孩子出生。2020年,罗宁全与前妻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前妻抚养,并在王明琴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案涉房屋归前妻所有,以偿付罗宁全应负担的抚养费。
王明琴虽体谅儿子与前儿媳在抚养费问题方面的实际困难,但无法接受自身居住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请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法律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 不仅如此,《民法典》还设专章对居住权合同条款、登记生效制度、权利限制和消灭等进行详细规定。在权利设立方面,依据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申请登记的基础文件可分为三种,即居住权合同、包含居住权的遗嘱、明确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权利限制方面,《民法典》369条则明确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本案中,王明琴为儿子婚姻大事着想,在约定自身永久居住权的前提下将房屋赠与给罗宁全;罗宁全离婚时为儿子抚养费着想,却在未告知母亲的情况下将房屋协议赠与给前妻。案涉各方均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及道义承担。 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抚养权和老年人居住权之间达到平衡,维护家庭和谐友善的良好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该案审理过程及庭后工作的处理要点。
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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