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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中介违约还将房东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来了-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4-23 09:30:0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7次

近期,萧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违约的中介公司将房东告上了法庭,请求解除尚未到期的五年托管合同。

法院会怎么判?我们一起来看。

2017年9月,老李夫妇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期长达5年的《房屋出租托管合同》,约定老李夫妇将名下一处房产交给中介公司托管出租,租金支付方式为季付,期限从2017年10月8日至2022年12月7日。合同还约定,若中介公司出现违约行为,需向老李夫妇支付2.7万违约金


签订合同后的前几年,中介公司一直在按约履行托管合同,老李夫妇每季度都能收到相应租金。


到了2020年4月,中介公司突然向老李夫妇寄去了一份解约函,并停止支付老李夫妇租金。中介公司在解约函中表示,公司受疫情影响,生意惨淡,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赔偿老李夫妇合同约定的2.7万违约金。


老两口一商量,当即向中介公司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认为中介公司作为违约方,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双方经过几番沟通未果,2021年2月,中介公司将老李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


庭审中,中介公司负责人表示:“我们想提前解约,是考虑到疫情影响,以及公司以后的生存发展。强行维持合同,拖久了,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还不利于房屋的管理、维护等。”该负责人还称这是民法典赋予自己的权利。


4月15日,萧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市场现状来看,中介公司作为专营房屋出租的企业,具有专业的团队和管理模式,若继续履行合同,仍旧能产生经营收益,实现合同目的,既不会产生过高的费用,也不会产生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失衡、有失公平的结果,更不会构成“合同僵局”。中介公司在剩余租期较长的情况下,因经营战略调整,强行要求解除案涉租赁合同,系转嫁商业风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故判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施行后,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合同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可能性。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违约方若想据此条规定解除合同,存在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如需要举证证明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合同内容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代价过高等情形。


还应该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上述情形,在未经守约方同意的情况下,违约方只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主张解除合同,而不能以发函或发短信等方式实现诉求。本案中,因为中介公司无法证明与老李夫妇之间的《房屋出租托管合同》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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