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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男童被三条狗咬死,养狗人已被警方控制!家属如何索赔?贵阳民事律师
4月22日早晨,
在重庆奉节县,
8岁的男童小博(化名)
被同村的三条恶犬
咬死在上学路上。
4月25日,小博家属称,伤人恶犬已被处理,养狗主人已被警方控制。当地政府已组织小博家属和养狗主人一方协调赔偿事宜。小博家属按城镇标准索赔92万元,起初对方只愿意赔40多万元。 4月26日,小博的婶婶说,侄子的遗体于4月27日火化。狗主人是同村村民,因他被警方控制,狗主人的妻子下跪向小博家人请求原谅并赔偿55万元,双方已就此事达成和解。 律 师 说 法 就此事的责任划分问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的邱洪奇律师援引今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就赔偿金问题,邱洪奇表示,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小博已在县城上学两年,且暂住证在县城,其生活费用均来自在城市打工的父母,所以对方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邱洪奇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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